案例:
一天上午,欧阳雪梅女士驾驶着私家车出门办事,因没有找到公共停车场,她只好把私家车停放在一处紧靠大马路无人管理的地方。可当她办完事准备回家时发现自己私家车的车门不知何时被撞得严重变了形。她想要找肇事车,却找不到任何踪影,她找到马路附近的路人想打听一下,结果也是毫无线索。
此时已经时值中午,她还要赶回去接快要放学的女儿,为了争取保险索赔的时间,欧阳雪梅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把私家车车门被撞严重变形的实际情况反映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欧阳雪梅女士既无法说清自己私家车车门被撞严重变形的事情经过,又找不到对自己私家车进行破坏的责任人,像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将要免除35%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真的得不到那35%的赔偿吗?
小贴士: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保险公司的条款,同时违背了新《保险法》中的这两条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许多消费者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也没有详细介绍免责条款,以致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等文件,并就其中的内容做详细、明确的解释,消费者完全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约定后,应以书面形式签名确认,方可签署投保申请书。
原文来源:保监微课堂 保险索赔别让“免责条款”忽悠了